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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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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職能治療師法第26條,該法條規定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解釋,公平交易法不適用於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因此該法條所規範的收費標準仍然受到職能治療師法第26條的規定。並且根據病患權益之保障,有權要求收費標準合法合理,否則可以提出申訴或採取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立法沿革 3

(0860502 制定)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明定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0881130 修正)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將原由省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1071207 修正)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60502 制定)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明定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0881130 修正)

將原由省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1071207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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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26 條規定:「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