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對於職能治療師法第26條,該法條規定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解釋,公平交易法不適用於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因此該法條所規範的收費標準仍然受到職能治療師法第26條的規定。並且根據病患權益之保障,有權要求收費標準合法合理,否則可以提出申訴或採取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明定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將原由省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明定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將原由省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職能治療所之收費標準,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