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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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接受捐贈人之捐贈,應於七天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陳報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以供查核。醫療機構對捐贈人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於未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復前,不得使用。第一項之查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團體或醫療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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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人之捐贈,應於七天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陳報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以供查核。醫療機構對捐贈人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於未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復前,不得使用。第一項之查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團體或醫療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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