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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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發現捐贈人未經其配偶同意或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捐贈人曾於其他醫療機構捐贈時,應拒絕其捐贈,或立即銷燬其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醫療機構為前項拒絕或銷燬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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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療機構發現捐贈人未經其配偶同意或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捐贈人曾於其他醫療機構捐贈時,應拒絕其捐贈,或立即銷燬其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醫療機構為前項拒絕或銷燬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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