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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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時,應事前取得受術夫妻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書,並告悉該項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前項同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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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8條,其規定醫療機構在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時,應當事前取得受術夫妻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書,並告知該項人工生殖技術的成功率、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醫院在進行人工生殖技術時,必須取得受術夫妻的書面同意,並清楚告知相關風險及可能發生的情況。這裡使用的參考資料應該是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8條的法規內容,此法規內容應當包含了對受術夫妻的書面同意和風險告知的要求。示範案例可以舉凡在進行人工生殖技術前,醫院需要取得受術夫妻的簽名同意書,並清楚告知成功率、危險性和可能的併發症,符合法規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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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