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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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