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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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或直轄市物理治療師公會過半數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酌修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條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酌修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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