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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救護車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警察機關取締後,移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2. 警察機關依前項取締時,準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格式,並載明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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