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1.救護車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警察機關取締後,移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 2.警察機關依前項取締時,準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格式,並載明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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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律條文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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