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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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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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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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90523 制定)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本條例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順序。
(1000110 修正)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本條例係就安寧緩和醫療為特別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當然適用其他法律,後段文字依法制體例,應予刪除。
(1011221 修正)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第三條第二款對末期病人的定義中,即已指出末期病人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者,故本條之「不可治癒」實屬贅字,爰予於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523 制定)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本條例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順序。
(1000110 修正)
本條例係就安寧緩和醫療為特別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當然適用其他法律,後段文字依法制體例,應予刪除。
(1011221 修正)
第三條第二款對末期病人的定義中,即已指出末期病人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者,故本條之「不可治癒」實屬贅字,爰予於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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