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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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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醫學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根據法源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認可之審查時,有權至該醫學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例如,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認可審查時,可以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以確保醫學團體符合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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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醫學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