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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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醫學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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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根據法源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認可之審查時,有權至該醫學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例如,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認可審查時,可以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以確保醫學團體符合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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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