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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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2條,根據參考資料「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2條規定機關需依核定計畫書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並收取相應的費用。例如,可能需要每位醫師參加一定小時的繼續教育課程,並根據課程內容與學習成效給予積分採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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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