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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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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醫學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及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2條,根據參考資料「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2條規定機關需依核定計畫書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並收取相應的費用。例如,可能需要每位醫師參加一定小時的繼續教育課程,並根據課程內容與學習成效給予積分採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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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醫學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及收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