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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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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可之醫學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致生不良影響者。二、未依計畫書收費者。 三、規避、妨礙中央主管機關查業務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不生採認之效果。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醫學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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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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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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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規定:「經認可之醫學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師繼續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