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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放射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者,得充任醫事放射師。
  2. 中華民國國民於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得依本法請領醫事放射師證書,充任醫事放射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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