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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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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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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註銷
其執業執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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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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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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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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