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有報請備查之義務,及其死亡時執業執照之註銷,以利管理。至其報請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業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定明。
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二、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有報請備查之義務,及其死亡時執業執照之註銷,以利管理。至其報請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業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定明。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二、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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