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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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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3.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4. 4.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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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0890114 制定)

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有報請備查之義務,及其死亡時執業執照之註銷,以利管理。至其報請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業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定明。

(0910517 修正)

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二、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0960105 修正)

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註銷名詞
(0890114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有報請備查之義務,及其死亡時執業執照之註銷,以利管理。至其報請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業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定明。

(0910517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二、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0960105 修正)

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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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放射師法第 10 條規定:「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放射師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放射師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