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關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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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關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醫事放射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關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醫事放射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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