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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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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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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檢查或治療之照射方法等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會檢內容。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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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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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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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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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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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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