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檢查或治療之照射方法等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會檢內容。
根據醫事放射師法第14條規定,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該製作紀錄,紀錄內容需要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檢查或治療的照射方法等情形及時間,以及醫師的姓名及會檢內容。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醫事放射師在執行業務時,對於對患者的檢查或治療過程有清楚的紀錄。 相關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意旨,該案涉及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和證明文書,可作為解釋醫事放射師法第14條的參考。
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檢查或治療之照射方法等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會檢內容。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之義務,以保障病人權益,並利查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之義務,以保障病人權益,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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