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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放射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會檢單,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會檢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執行,並應按會檢單上之檢查項目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檢查項目。
  2. 前項會檢單,以執行一次為限;執行後,醫事放射師應於會檢單上簽名或蓋章,並填註執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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