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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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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醫事放射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2

(0910517 增訂)

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之醫事放射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

(0960105 修正)

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醫事放射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立法理由為免限制過嚴,對於第二款有關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使用與被廢止開業執照醫事放射所相同或類似名稱之限制,增列期間規定。

  • 廢止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09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

(0960105 修正)

為免限制過嚴,對於第二款有關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使用與被廢止開業執照醫事放射所相同或類似名稱之限制,增列期間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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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放射師法第 21-1 條規定:「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放射師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放射師法第 2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