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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醫事放射師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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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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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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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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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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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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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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