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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
醫事放射師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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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未取得或經
廢止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但在醫療機構於醫事放射師指導下實習之醫事放射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
重傷
者,應依
刑法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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