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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醫事放射士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
立法理由醫事放射乃屬放射診斷與治療之醫療業務範圍,因此醫事放射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醫事放射士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非有醫師開具之會檢單、非依醫師開具會檢單內容或非配合醫師依醫囑行之,即擅自執行業務,已屬擅自執行放射診斷或治療之醫療業務行為,惟行為者已得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爰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明定本條。
醫事放射乃屬放射診斷與治療之醫療業務範圍,因此醫事放射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醫事放射士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非有醫師開具之會檢單、非依醫師開具會檢單內容或非配合醫師依醫囑行之,即擅自執行業務,已屬擅自執行放射診斷或治療之醫療業務行為,惟行為者已得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爰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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