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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放射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醫事放射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醫事放射所係由負責人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中請設立之醫事放射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醫事放射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醫事放射所係由負責人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中請設立之醫事放射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醫事放射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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