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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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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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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
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
違反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屆期未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
廢止
其開業執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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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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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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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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