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屆期未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五條,非法使用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名稱;或醫事放射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醫事放射所使用醫事放射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廣告規定;違反第三十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違反第三十二條,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定違反第五條,非法使用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名稱;或醫事放射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醫事放射所使用醫事放射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廣告規定;違反第三十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違反第三十二條,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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