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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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放射師公會之體系。
醫事放射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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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醫事放射師公會之體系。
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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