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根據醫事放射師法第 50 條,規定醫事放射師公會的區域,應依現有的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只能有一個同級的公會。但如果在行政區域調整變更之前已成立的公會,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要求同一區域內同級的醫事放射師公會只能有一個,以確保相同級別的公會在同一區域內不會有重疊或衝突的情況。根據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指出行政機關須統一事實認定的基準,以避免行政裁量時產生不公平的結果,這也符合醫事放射師公會的區域限制,以確保在同一區域內相同級別的公會有統一的標準和執行情況。
醫事放射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放射師公會之組織原則,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醫事放射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查我國於九十九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而合併前行政區域內既有之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於合併後依醫事放射師法第五十條「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而必須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但各公會成立在先,多數已運作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後,需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另依據憲法第十四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範意旨,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政府不應限制其數量;爰此,將第一項後段修訂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使各醫事放射師公會組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被迫改制,進而影響行之有年之健全體制。 二、文末增列「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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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醫事放射師公會之組織原則,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一、查我國於九十九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而合併前行政區域內既有之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於合併後依醫事放射師法第五十條「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而必須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但各公會成立在先,多數已運作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後,需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另依據憲法第十四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範意旨,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政府不應限制其數量;爰此,將第一項後段修訂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使各醫事放射師公會組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被迫改制,進而影響行之有年之健全體制。 二、文末增列「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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