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放射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醫事放射師法第51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的組織要求。根據這條法規,該公會需由該轄區域內至少二十一名以上的醫事放射師共同發起組織。如果無法達到二十一人以上,則可以加入鄰近區域的公會。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版本的"醫事放射師法",並且這條法條的範例來自於具體的情況,例如某一直轄市或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的組織情況,需要符合法規中所要求的人數和條件。
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放射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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