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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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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法條的相關資料和範例,因此無法回答。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已充任者,廢止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消極資格。

(0960105 修正)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

立法理由本條前段有關「撤銷」醫事放射師及醫事放射士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至於本條後段規定並無法說明「撤銷」證書之原因何在,如係指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應予撤銷、廢止情形,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亦足資適用,爰予刪除。

  • 廢止名詞
(0890114 制定)

明定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消極資格。

(0960105 修正)

本條前段有關「撤銷」醫事放射師及醫事放射士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至於本條後段規定並無法說明「撤銷」證書之原因何在,如係指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應予撤銷、廢止情形,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亦足資適用,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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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放射師法第 6 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放射師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放射師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