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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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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2.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 3.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890114 制定)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前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四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醫事放射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105 修正)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考醫師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體例,將第三項執業執照更新期限調整為六年,使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制度趨於一致。另配合實務作業,已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由傳統文書作業,改以資訊系統進行課程審查及積分登錄,未來可直接由系統查詢醫事人員是否已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不再發給書面證明,爰並酌予修正文字,移列第二項。   三、原醫事人員相關法律雖皆就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之授權分項規定,惟實務上皆合併訂定成一辦法以利適用,爰將第二項及第四項合併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四、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1071207 修正)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10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考醫師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體例,將第三項執業執照更新期限調整為六年,使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制度趨於一致。另配合實務作業,已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由傳統文書作業,改以資訊系統進行課程審查及積分登錄,未來可直接由系統查詢醫事人員是否已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不再發給書面證明,爰並酌予修正文字,移列第二項。   三、原醫事人員相關法律雖皆就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之授權分項規定,惟實務上皆合併訂定成一辦法以利適用,爰將第二項及第四項合併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四、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1071207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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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放射師法第 7 條規定:「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事放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放射師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放射師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