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前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四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醫事放射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考醫師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體例,將第三項執業執照更新期限調整為六年,使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制度趨於一致。另配合實務作業,已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由傳統文書作業,改以資訊系統進行課程審查及積分登錄,未來可直接由系統查詢醫事人員是否已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不再發給書面證明,爰並酌予修正文字,移列第二項。 三、原醫事人員相關法律雖皆就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之授權分項規定,惟實務上皆合併訂定成一辦法以利適用,爰將第二項及第四項合併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四、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考醫師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體例,將第三項執業執照更新期限調整為六年,使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更新制度趨於一致。另配合實務作業,已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由傳統文書作業,改以資訊系統進行課程審查及積分登錄,未來可直接由系統查詢醫事人員是否已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不再發給書面證明,爰並酌予修正文字,移列第二項。 三、原醫事人員相關法律雖皆就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之授權分項規定,惟實務上皆合併訂定成一辦法以利適用,爰將第二項及第四項合併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四、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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