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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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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2. 2.醫事檢驗師對於醫師所開之檢驗單,以檢驗一次為限;檢驗後,醫事檢驗師應於檢驗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添註檢驗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事檢驗師法第14條,該條規定了醫事檢驗師在進行檢驗時應當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和出具檢驗報告,並在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此外,對於醫師所開之檢驗單,醫事檢驗師在進行檢驗後應於檢驗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添註檢驗日期。 請問有關醫事檢驗師法第14條的參考資料及範例我不清楚,無法回答。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醫事檢驗師對於醫師所開之檢驗單,以檢驗一次為限;檢驗後,醫事檢驗師應於檢驗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添註檢驗日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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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14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醫事檢驗師對於醫師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