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檢驗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檢驗,並應按檢驗單上之檢驗項目檢驗,不得擅自更改檢驗項目。
根據醫事檢驗師法第13條,醫事檢驗師在受理醫師開具的檢驗單進行檢驗時,如果有任何疑點,必須跟原來開具檢驗單的醫師確認後才能進行檢驗。此外,醫事檢驗師也必須按照檢驗單上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不得擅自更改檢驗項目。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檢驗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保障病患的權益。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醫事檢驗師應當遵守相關法規,並確保檢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公共健康。例如,如果一名醫事檢驗師在未詢問開立檢驗單的醫師或擅自更改檢驗項目後進行檢驗,就違反了這項法規,可能影響患者的診斷和治療。
醫事檢驗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檢驗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檢驗,並應按檢驗單上之檢驗項目檢驗,不得擅自更改檢驗項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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