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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所應建立醫事檢驗品管制度。 前項品管制度,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之督導及評估。
立法理由為確保檢驗品質,以保障病人權益,爰明定本條。
醫事檢驗所應建立醫事檢驗品管制度。 前項品管制度,應接受主管機關之督導及評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為確保檢驗品質,以保障病人權益,爰明定本條。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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