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
立法理由為避免醫事檢驗所以誇大不實廣告招攬業務,故嚴格限制廣告內容。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款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為避免醫事檢驗所以誇大不實廣告招攬業務,故嚴格限制廣告內容。
一、第一項第三款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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