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對不起,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立法理由為防止醫事檢驗所假藉公益團體名義派員招攬檢驗而造成糾紛,除其行為人如有違反醫師法規定,應依法論處外,該醫事檢驗所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予以懲處,爰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防止醫事檢驗所假藉公益團體名義派員招攬檢驗而造成糾紛,除其行為人如有違反醫師法規定,應依法論處外,該醫事檢驗所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予以懲處,爰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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