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根據醫事檢驗師法第31條的規定,醫事檢驗所應當依法令或主管機關的通知提出報告,並且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進行檢查和資料蒐集。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事檢驗所收到主管機關的通知,要求提供過去一年的收費情形報告,根據這項法條,他們就必須遵守這項要求並提供報告。
醫事檢驗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衛生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立法理由為加強對醫事檢驗所之管理,以維護其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爰明定本條。
醫事檢驗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立法理由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為加強對醫事檢驗所之管理,以維護其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爰明定本條。
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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