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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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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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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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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立法理由醫事檢驗所允許由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俱屬重大違反行為,應予撤銷開業執照。

(0960105 修正)

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為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容留名詞
(0890114 制定)

醫事檢驗所允許由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俱屬重大違反行為,應予撤銷開業執照。

(0960105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為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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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39 條規定:「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