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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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立法理由醫事檢驗所允許由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俱屬重大違反行為,應予撤銷開業執照。
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為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醫事檢驗所允許由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俱屬重大違反行為,應予撤銷開業執照。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為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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