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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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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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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

立法理由明定充任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消極資格。

(1071130 修正)

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90114 制定)

明定充任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消極資格。

(1071130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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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4 條規定:「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