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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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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不得使用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事檢驗師法第5條,非領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不得使用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名稱。這項法條指出,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情況下,禁止個人使用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的專業名稱。例如,若有醫事檢驗師未取得證書卻冒用其專業名稱,即屬違反此法條的行為,需受到法律制裁。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非領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不得使用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名稱。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 名詞
(0890114 制定)

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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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5 條規定:「非領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不得使用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