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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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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43條,如果醫事檢驗所受到廢止開業執照的處分,但仍然繼續開業的話,可以廢止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的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這項規定可以確保醫事檢驗所在違規情況下無法繼續營業,以維護檢驗品質和專業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醫事檢驗師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之前曾有一個醫事檢驗所因違反衛生署的規定而受到廢止開業執照的處分,但仍然繼續開業,結果被決定廢止其負責醫事檢驗師證書的案例。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醫事檢驗所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檢驗所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以收處分實效。

(0960105 修正)

醫事檢驗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及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 廢止名詞
(0890114 制定)

明定醫事檢驗所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以收處分實效。

(0960105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及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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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43 條規定:「醫事檢驗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