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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所之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檢驗所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 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醫事檢驗所係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醫事檢驗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反之,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醫事檢驗所之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檢驗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醫事檢驗所係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醫事檢驗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反之,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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