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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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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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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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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五條,非法使用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名稱;或醫事檢驗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醫事檢驗所使用醫事檢驗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九條之廣告規定;違反第三十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檢驗;或違反第三十二條,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0910517 修正)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0890114 制定)

明定違反第五條,非法使用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名稱;或醫事檢驗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醫事檢驗所使用醫事檢驗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九條之廣告規定;違反第三十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檢驗;或違反第三十二條,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0910517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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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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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