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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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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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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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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90114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0960105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及修正相關罰則類型,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30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 罰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4 制定)

明定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0960105 修正)

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及修正相關罰則類型,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30 修正)

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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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45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