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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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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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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601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之性質為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不履行繳納義務者,已可依該法規定執行,不再移送法院,亦無另為規定必要,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4 制定)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6010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之性質為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不履行繳納義務者,已可依該法規定執行,不再移送法院,亦無另為規定必要,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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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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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4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