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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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醫事檢驗師公會申請立案之程序。
醫事檢驗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明定醫事檢驗師公會申請立案之程序。
酌修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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