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根據醫事檢驗師法第56條,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的章程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的加入和退出。 四、會員應繳納的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的產生及任期。 六、理事和監事的名額、權限、任期,以及他們的選任和解任。 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議的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的公約。 九、經費和會計。 十、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舉例來說,台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的章程應詳細規定會員代表的產生方式和任期,以及理事和監事的選舉程序。這些規定需要符合法規的要求,並且應在章程中清楚明確地呈現出來。
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以利主管機關監督。
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章程應載明事項,增列第四款規定,至於原第四款至第十款,則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以利主管機關監督。
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章程應載明事項,增列第四款規定,至於原第四款至第十款,則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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