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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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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2. 2.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3. 3.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認可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者,在未取得醫事檢驗生資格前,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得繼續從事醫事檢驗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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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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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認可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者,在未取得醫事檢驗生資格前,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得繼續從事醫事檢驗生業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1130 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認可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者,在未取得醫事檢驗生資格前,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得繼續從事醫事檢驗生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089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1130 修正)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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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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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檢驗師法第 60 條規定:「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檢驗師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檢驗師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