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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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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放射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下列設備: (一)診斷型X光設備一部。 (二)影像處理設備一套。 (三)防護用鉛衣及男女生殖器防護屏各一套。 (四)更衣室。
  2. 2.醫事放射所並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其設置並應符合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3. 3.前項醫事放射所,其市招得註明設置醫事檢驗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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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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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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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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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第 2 條規定:「醫事放射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