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48 條規定心理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會址原則設於各該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Q · 心理師公會分幾級?一定有全國聯合會嗎?
分直轄市、縣市兩級地方公會,全國聯合會得設非強制
依心理師法第 48 條,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公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設立地方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用字是「得」而非「應」,代表全國聯合會是選擇性組織,不是每個階段都必然存在;地方公會才是心理師強制加入的基本盤。此外,公會會址原則上應設於各該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例外經核准者才能設於他處。
心理師公會不是全國一個大組織說了算,它是一座金字塔。這一條畫出了這座金字塔的層級:底層是直轄市公會和縣市公會(地方級),頂層是「得設」全國聯合會。注意是「得」,不是「應」,代表全國聯合會不是強制存在的。第二項還規定,公會的會址原則上要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除非經核准才能設在別處。你可能覺得這只是行政細節,但它決定了一件實際的事:你執業所在的縣市有沒有公會、你要加入的是哪一級、你的會員權利義務向誰主張,全都由這個層級結構決定。
心理師法第 48 條為心理師公會的組織分級規範,明定臨床心理師公會與諮商心理師公會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設立地方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公會會址原則應設於各該主管機關所在地區,經核准者得設於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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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第 48 條規定全國聯合會是得設,屬於選擇性組織。心理師執業強制加入的是執業所在地的地方公會(直轄市或縣市公會),全國聯合會是上層的聯合組織,不是個人直接的入會對象。
原則上不行。第二項規定會址要設在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要設在別處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這是為了監督和管轄的明確性,會址所在地也會影響公會相關爭議的法院管轄與文書送達。
依執業地區設立的職業團體,分直轄市及縣市兩級,並得設全國聯合會,心理師執業須加入所在地地方公會。
地方公會(直轄市、縣市)為基層強制加入,全國聯合會為上層得設組織,屬二級制。
「得設」是授權可以設、不是強制必設,與「應設」相對,代表全國聯合會是選擇性組織。
兩者分別組織、各自有地方公會與全國聯合會體系,依證書類別歸屬不同公會。
確認執業所在地 → 查詢該地區是否已成立對應類別公會 → 依第 12 條向地方公會申請強制入會。
依第 51 條,須由各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法定程序後設立,非任意設置。
看執業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加入該地區對應證書類別的地方公會即可,不需直接對全國聯合會。
原則設於各該主管機關所在地區,變更至他處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地方公會強制加入、是會員大會投票權所在;全國聯合會得設、處理跨區整合事務。
「得設」是選擇性、可有可無;「應設」是強制必設。第 48 條全國聯合會用「得設」。
| 項目 | 直轄市/縣市地方公會 | 全國聯合會 |
|---|---|---|
| 強制性 | 強制(執業須加入) | 得設,選擇性 |
| 層級 | 基層、按行政區劃 | 上層整合組織 |
| 會員權利行使 | 會員大會投票權所在 | 跨區政策與整合事務 |
| 會址限制 | 原則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原則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
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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