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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11 條(歇業停業或死亡之報請備查)

  1. 1.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3. 3.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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