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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11歇業停業或死亡之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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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3. 3.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明定呼吸治療師歇業、停業時或死亡者有報請備查之義務,以利管理,至其報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

  • 註銷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呼吸治療師歇業、停業時或死亡者有報請備查之義務,以利管理,至其報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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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呼吸治療師法第 11 條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呼吸治療師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呼吸治療師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