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1 條(歇業停業或死亡之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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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 3.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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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明定呼吸治療師歇業、停業時或死亡者有報請備查之義務,以利管理,至其報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
- 註銷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呼吸治療師歇業、停業時或死亡者有報請備查之義務,以利管理,至其報備查應檢附文件,及其所領執照應予註銷或加註之程序,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至於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則應準用執業之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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