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呼吸治療師法16-2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人

快速跳轉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呼吸治療師為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6-2條,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呼吸治療師為負責人。這表示居家呼吸照護所的負責人需由申請人擔任,但如果是由醫療法人所設立的照護所,則需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條例要求的呼吸治療師擔任。 參考資料:醫療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第八十一條規定,以及呼吸治療師法第16-2條 舉例:根據醫療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如果居家呼吸照護所是由醫療法人所設立,則需要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條例要求的呼吸治療師擔任負責人。

立法沿革 1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呼吸治療師為負責人。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並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0527 增訂)

本條新增,並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呼吸治療師法第 16-2 條規定:「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呼吸治療師法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呼吸治療師法第 1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