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3 條(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之代理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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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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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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