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3 條(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之代理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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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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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並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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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27 增訂)
本條新增,並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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