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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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2.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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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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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與變更,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禁止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以避免民眾混淆,爰為第二項規定。
(1071130 修正)
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第一項「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與變更,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禁止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以避免民眾混淆,爰為第二項規定。
(1071130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第一項「衛生」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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